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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核转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9-28


bt365官网亚洲版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编码 411400219001 事项类别 政策支持
项目名称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实施机构 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办理条件 有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技术、资金、场地
申请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文件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放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种类的,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70-3153598
办理地点 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3层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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